洪政办发〔2005〕51号
为加快泗洪旅游资源开发,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,经研究,制定如下优惠政策:
一、放宽市场准入
1、全面开放本县境内的旅游资源。允许县内外各种经济实体、社会团体、各界人士以多种形式投资、兴办旅游开发企业和实体。
2、放宽旅游业企业登记注册条件。凡在本县境内设立的公司制旅游企业,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可为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%(但不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额)。其中,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额不低于3万元,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。
凡旅游业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、拥有3家以上控股子公司、合并注册资本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,可办理集团登记。
3、简化客源地旅行社来泗洪设立办事处的审批手续。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均可来泗洪设立办事处,开展旅游业务。
二、实施税收优惠
4、对投资旅游景点(区)开发的县内外企业或实体实行税收优惠和特殊保护。凡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企业,从经营之日起,前两年营业税的全部和后三年营业税的50%部分,由县财政以奖励形式返还给企业;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五年内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,鼓励企业发展。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,从经营之日起,前三年营业税的全部,第四、五年营业税的50%部分,第六年至第十年营业税的30%部分,由县财政以奖励形式返还给企业;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,前五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,后五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由县财政奖励给企业。
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,对部分投资额大、影响面宽的重点旅游企业和旅游纳税大户实行一事一议、一企一策,在一定范围给予特殊政策。
5、鼓励旅行社发展壮大。对新办和现有旅行社新增加的营业税40%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,次年返还给旅行社用作宣传、培训等经费。
三、实施供地优惠
6、凡在本县境内投资、从事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景点(区)开发的企业,使用景点(区)内土地,可通过招标、挂牌、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土地出让价格可享受减免25%的优惠。
凡需租赁土地进行旅游设施建设和旅游景点(区)开发的企业,租赁价格由出租方和承租方共同商定。乡镇也可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,在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,以土地入股方式解决投资方用地问题。鼓励和支持旅游投资商采用BOT或BT方式参与项目开发经营。
7、凡在国家级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主题公园项目,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:①在首期缴付应交土地出让金的50%后,即可开工建设,余额在一年内支付。②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50%、缴付应交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后,可凭土地使用证申请办理土地抵押贷款。③自项目建成经营后,第六年起,五年内年均营业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,经县政府审核后,可由县财政在两年内返还该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30%;第六年起,五年内年均营业额达到8000万元以上的,经县政府审核后,可返还该项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0%。
8、凡在我县境内其他地方投资、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旅游景点(区)开发重大项目,可参照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投资优惠政策供地。
9、客商在本县境内投资旅游项目,在项目审批、项目用地初审、供地审查时,依据规定的行业单位面积投资强度、税收贡献、提供就业岗位等因素,综合确定用地数量,原则上进入洪泽湖湿地自然保护区旅游项目,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500万元,低于500万元的,可以入股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经营。旅游开发项目用地,保护区内按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得低于30万元的强度供地;乡镇景点(区)参照湿地保护区执行;城区按固定资产投资每亩不低于50万元供地。
四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
10、加大对旅游业扶持力度,对旅游重点项目进行优先扶持。对经济效益好、有承接能力的旅游涉外饭店,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,其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可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-3个百分点。对旅游运输企业,可按营业收入的20%提取购车基金,用于车辆更新,免交车辆增容费,旅游定点车辆的客票附加费可优惠50%。
11、自2006年1月1日起,景点(区)旅游企业的用水(桑拿、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)、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用水、用气价格并轨。旅游企业的动力用电价格按非普工业用电价格执行,旅游企业的照明用电价格逐步与非普工业用电价格并轨。
12、对省、市投放我县的扶贫资金、世行贷款资金等款项,可优先用于扶持发展旅游景区内的道路、供电、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。旅游资源出让收益、涉农政策资金、景点(区)出租或经营部分收益用于建立旅游事业发展基金,通过贴息等无偿方式,用于旅游资源保护、景点景区规划、对外宣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;也可通过入股等有偿方式,用于扶持发展旅游项目。
13、建立旅游“绿色通道”,全国各地旅游车辆的行驶路线和停车区域,在全县范围内均享受与本县客运车辆的同等待遇,不得歧视和限制。对于外地来洪旅游车辆一般违规、违章行为,只纠错,不扣车、不罚款。将列入旅游规划景点(区)连接道路建设纳入全县交通规划,参照农村公路建设申请补贴。
五、规范旅游业管理
14、鼓励本县城镇居民、下岗职工、农民、渔民和离退休人员围绕旅游景点(区)开展配套的旅游服务和经营活动。凡符合景点(区)整体规划与要求,并自愿接受旅游行业管理、诚实合法经营的,均可依法登记注册,实行自主经营。
15、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。加强对旅游景点(区)资源的保护,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景点(区)内的基础设施和水源、树木等,严禁擅自在景区内违规从事放牧、养殖、采伐、开矿等行为。加强社会治安管理,切实保护投资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。执法部门到旅游企业检查,须事先向县软建办提出书面申请,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。
16、建立旅游业重点项目库。对列入旅游业重点项目计划的项目,给予财政、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的扶持和优惠,优先进行规划调整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,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。
17、加强旅游业发展绩效考核。自2005年起,把旅游业发展作为考核有关乡镇和部门的重要内容,由县旅游管理部门配合县目标办对年度旅游工作目标、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、考核,并兑现奖惩。
在招商引资中,旅游景点(区)开发项目视同工业项目考核和奖励。
18、本规定由泗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19、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二OO五年八月七日